114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上 訴 人 林實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民事上訴狀
所載之先位、
備位聲明應屬選擇之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應以價額較高之備位聲明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是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78,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3,1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