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C 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
一、准將受安置人A(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7月10日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安置人A甫出生即被驗出毒品反應,案父母均稱不清楚受安置人身上為何有毒品反應,然案母須入監勒戒,案父母現就業不穩定,案兄於民國000年0月出生時亦驗出毒品反應而由聲請人保護安置
迄今,考量案家尚有兩名幼女須照顧,評估無合
適親屬協助照顧受安置人,案父母暫無法討論受安置人未來照顧計畫。為維護受安置人受照顧權利,聲請人於112年4月8日14時30分起將受安置人
予以緊急保護安置,並經本院裁定繼續、延長安置至114年4月10日。現案父甫找到新工作,案母現於監所執行3年徒刑,聲請人已裁處案父母須完成強制性
親職教育時數各16小時,現僅案父配合進行,時數尚未完成,且案大姊與案二姊已於113年9月由新莊社福中心安置,評估受安置人仍不適宜返家,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請准延長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
二、本院之判斷:
(一)
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
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
第三人、兒童及少年
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
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
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1.聲請人
前揭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緊急
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第8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4年度護字第7號民事裁定等件影本為證。
2.根據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第8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內容,對受安置人及案家之觀察評估如下:
⑴受安置人近況:受安置人現將滿2歲,體重約10公斤,活動力佳,現可行走、牙牙學語;發展狀況穩定,
惟身高體重等發展曲線數值較低,身形較嬌小,寄養家庭有攜受安置人就醫檢查,並攝取維他命等方式補充營養。受安置人出生後有呼吸窘迫情形,故於兒科加護病房受照顧,暫以呼吸器協助其呼吸。院方評估案家狀況後對受安置人及案母進行毒品檢測,受安置人檢測出甲基安非他命(冰毒),案母檢測出甲基安非他命(冰毒)、安非他命及嗎啡,目前受安置人無明顯戒斷症狀。
⑵案父母部分評估:案父現年28歲,就業狀況不穩定,主要從事汽修學徒類工作,於114年3月告知社工其現就業於蘆洲區現代汽車公司。案母現年27歲,因毒品案件現在監服刑中。另查案父母尚有販賣毒品案件,已判處案父母各應執行有期徒刑6-7年,目前
上訴中。案父母均表示自青少年時期即開始使用2、3級毒品,其等對主責社工稱為照顧案家子女,現已未再用毒,然案母於111年1月及000年0月生產時,受安置人及案兄均有毒品反應,案父於111年3月底經警方查訪坦承仍有施用毒品咖啡包,於同年8月入監勒戒時驗尿亦有毒品反應。
⑶親子會面安排:案父母於113年4月21日至本中心進行1小時與受安置人之親子探視,探視過程中案父母可協助受安置人換尿布、喝奶等基本照顧,並陪受安置人玩玩具,然113年5月後案父母便未再提出探視申請,直至113年7月因案母遭撤銷緩刑,故於113年7月26日安排受安置人手足與案父、案大姊之探視,案母以視訊參與,案父可陪伴受安置人手足玩耍,後案父約113年9月27日探視,然探視當日未出席,亦無法聯絡,事後表示案大姊與案二姊於當週被社福中心安置,探視當日自己睡過頭,且案父自
斯時迄今未再聯繫本中心申請探視。
⑷案親屬部分評估:案大姊現年5歲、案二姊現年4歲,已入學思賢國小附幼,現發展狀況尚可,惟案二姊有較嚴重異位性皮膚炎問題,需穩定回診,然因案家環境髒亂,案二姊皮膚炎常復發,於113年4月由新莊社福中心協助安排住院及看護,案家無法安排人力照顧亦無法負擔醫療及看護費用。因案大姊及案二姊就學狀況不穩定、案二姊皮膚炎屢復發,且兩人曾在家中誤食鎮定劑藥物,故案大姊及案二姊於113年9月24日起由新莊社福中心安置。案兄現年2歲,亦由聲請人保護安置中,現已就學,發展狀況尚可,惟語言能力發展較慢,經語言治療介入後已較為改善。
⑸未來處遇計畫及建議:考量案父母對於受安置人有毒品反應無法解釋,且均否認有吸毒行為,案父母生活未穩定且家中尚有兩名幼女須照顧,案家目前無可協助照顧受安置人之合適親屬,為維護受安置人身心健康及人身安全,聲請人將持續提供受安置人必要之醫療及生活照顧等協助,並持續追蹤案父母之生活變動情形以評估案父母身心狀態及親職功能,及評估停止案父母監護權並協助受安置人手足
出養。
(三)綜上,受安置人出生後即驗出毒品反應,案父母雖期待與受安置人共同生活,然無法討論穩定照顧計畫,且案父母均無明顯擔憂受安置人後續戒斷反應之照顧方式,觀察其教養知能顯待提升。現案母在監服刑、案父尚未穩定就業,案父對接回受安置人手足並不積極,且已逾半年未詢問受安置人手足狀況或提出探視申請,故受安置人仍不宜返家,為維護受安置人身心安全,基於其最佳利益,認現階段非延長安置尚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
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繼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