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受  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居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均詳卷
委託監護人  C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A(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均詳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8月27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A遭其父B經常性且無理由施暴,包含對A掐脖、毆打頭部、用腳踢頭等,致其受有極大恐怖經驗,且其父B會對周遭親友遷怒施暴與情緒控制周遭親友,雖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遭羈押,但親友均老邁無法照顧受安置人A外,又提及無法介入其父B施暴行為,評估其父B親職功能不彰,親屬已無力協助照顧及保護受安置人,為維護兒童之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聲請人於113年11月25日15時40分將受安置人A予以緊急安置保護,並經鈞院裁定繼續安置、延長安置,考量並無適當親屬可照顧受安置人,評估受安置人暫不適合返家,聲請人將持續評估監護人及相關親屬之親職能力,並提供相關協助,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以維護受安置人之利益等語。
三、經查,受安置人現年0歲,前經本院以114年度護字第96號裁定准將受安置人延長安置至114年5月27日止,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第2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緊急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及本院114年度護字第96號裁定等件為證,自認定。而受安置人於114年4月完成早療複評,目前規範建立及語言能力皆大幅提升,能配合生活常規執行,並說出完整的短句進行對話,構音仍需適時提醒,引導受安置人練習正確的發音。動作發展方面,受安置人會有掂腳走路情形,且平衡感不佳,導致受安置人容易跌倒。目前安置於現寄養家庭已近3個月,受安置人與寄家成員互動尚可;受安置人與寄爸生日相近,3月份時寄家成員一起為兩人慶生。寄養姐姐擔憂受安置人上學時不認識自己的姓名,故教導受安置人認識姓名,受安置人已能清楚表示自己的名字,且寄養姐姐多會要求受安置人生活相關規範,如刷牙、隨手關燈關門等。寄媽則分享受安置人對於自己的關係是又愛又怕,接送受安置人放學時受安置人會很開心,也最為依賴寄媽,但當受安置人在校表現不佳時,受安置人則會以小碎步方式走向寄媽,表達內心的擔心。受安置人就學狀況持續適應中,吃不飽、睡不飽時會出現哭泣情緒反應。學校老師持續反應受安置人在校狀況較多,專注度不佳,曾出現於上課時離開座位至教室角落拿起畫筆畫桌椅的行為,又或是整日在學校皆坐不住,不配合老師及志工的話,學校外出時,也不接受老師及志工牽手,尚需持續關注受安置人就學狀況。早療治療師回饋近期受安置人上課時容易出現耍賴、哭泣等行為,配合度不佳。最近一次會面為114年4月14日,考量當天受安置人需至永和耕莘醫院進行早療複評,故與受安置人親屬約在麥當勞,將會面安排於複評後的午餐時間,以利觀察受安置人之父等人之親子互動技巧。本次會面親屬有受安置人之父、其同居人、受安置人姑婆夫妻。會面當天受安置人非常開心不斷呼喊「爸爸」,並興奮的與受安置人之父一起去點餐,但當開始用餐後受安置人先是將玉米湯打翻,接著又鬧脾氣不想吃漢堡,觀察受安置人之父皆用著和緩的語氣安撫受安置人,將環境整理乾淨後,又陪伴受安置人慢慢吃完餐點,才將自備的玩具禮物拿出來給受安置人遊戲,過程中受安置人不時地離開位置,受安置人之父也耐心提醒並留意其安全。114年5月的會面申請,受安置人之父提出自己可能會在6月份再次入監且刑期不定,希冀本次會面能申請與受安置人、其母、其弟一同外出活動慶祝母親節,家防中心肯定受安置人之父的用心,但考量受安置人尚屬安置初期,持續建立生活規範及穩定日常作息中,避免影響受安置人適應狀態,將持續觀察受安置人適應情形,會適時評估更彈性的會面方式。受安置人之父親職能力及身心狀態尚需持續觀察穩定與否,現無合適親屬替代照顧資源等情,有上開法庭報告書附卷可查。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考量受安置人年紀尚幼,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仍須穩定、安全之照顧環境,而親職者之親職能力及身心狀態尚需持續觀察,亦無其他親屬資源得以協助照顧,為維護受安置人身心發展及安全,基於其最佳利益,認非延長安置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以利後續處遇工作之進行。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俞兆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