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C 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所為之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民國113年5月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4年5月4日」。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
非訟事件亦
準用之,此觀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
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所示部分之相關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