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理由二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
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雖於
聲請狀內載明受安置人之姓名、年籍,然原因事實欄並未敘明受安置人先前是否經本院裁定延長安置,僅敘明「請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至115年1月20日」,亦未附具前次延長安置相關裁定,僅附具延長安置報告書,是本院無從判斷受安置人先前究竟有無經本院延長安置,及前次延長安置期限。故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