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B(年籍姓名詳卷)
C(年籍姓名詳卷)
受安置人 A(年籍姓名詳卷)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之女A於民國114年11月7日經
相對人緊急安置,
迄同年11月12日上午10時41分已逾72小時法定時間,而相對人並未提出相關之心理評估或醫療報告,故聲請停止安置,以保障
親權。
二、查聲請人
上開聲請,並未繳交
裁判費用,經本院於114年11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1,500元,且經寄存送達聲請人陳報之址,裁定並於000年00月00日生效,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費用,此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1張及答詢表4張附卷
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