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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6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安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B(年籍姓名詳卷)
            C(年籍姓名詳卷)
受安置人    A(年籍姓名詳卷)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市長侯友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女A於民國114年11月7日經相對人緊急安置,同年11月12日上午10時41分已逾72小時法定時間,而相對人並未提出相關之心理評估或醫療報告,故聲請停止安置,以保障親權
二、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並未繳交裁判費用,經本院於114年11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1,500元,且經寄存送達聲請人陳報之址,裁定並於000年00月00日生效,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費用,此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1張及答詢表4張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