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李門重
慶名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被 告 游金玫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於本院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850號、第2429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於離職前盜蓋印章開立支票24紙,並已兌現其中2紙支票票款,而請求返還所
持有之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併將所兌現之票款一併返還
等情,但其中編號1-6共6紙支票,因屆期為付款提示未獲清償,已由被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本院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850號);另外編號7-11、13、14、19共8紙支票,亦因屆期為付款提示未獲清償,已由被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本院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429號),故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
院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850、2429號給付票款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