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鄭羽秀律師
李威霖律師
被 告 黃富承
陳芊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廖婉茹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育銜律師
被 告 億豐室內裝璜工程有限公司
永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共 同
被 告 楊景晴
上 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潘宜靜律師
林家螢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二、本次庭期將依
被告億豐室內裝璜工程有限公司等之
聲請通知證人邱國峯到庭作證,待證事實除依
上開被告之民事言詞綜合辯論意旨狀
所載外,亦包含證人先前提出民事
自認(一)狀之內容,請
兩造預作準備,並於
開庭前10日以電子郵件傳送證人詢問事項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