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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勞訴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34號
原      告  蔡回育  
被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又於114年7月29日提起抗告,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卓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