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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勞訴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34號
抗  告  人  蔡回育  
相  對  人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114年度重勞訴字第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繳納裁判,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14年度重勞訴字第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人於114年11月20日因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已於114年11月3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茲抗告人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參,其抗告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卓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