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建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顯奕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具狀陳報被告劉顯奕之
遺產管理人之
年籍資料並具狀由該遺產管理人
承受訴訟,或已向法院
聲請選任劉顯奕之遺產管理人之證明及報告選任之進度,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
法令應
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
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
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前以劉顯奕為被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但在起訴後,劉顯奕已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除戶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如劉顯奕之
繼承人均已
拋棄繼承,並無繼承人可承受訴訟,依據
民法第1177條規定,自應選任遺產管理人承受
本案訴訟。在原告選任該遺產管理人前,原告無從以劉顯奕之遺產管理人具狀承受訴訟,本院亦無從依職權裁定命承受訴訟,故有命原告補正之必要,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