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葉OO
葉OO
葉OO
葉OO
葉OO
葉OO
葉OO
關 係 人
即被代位人 葉OO
上列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
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致與判決理由欄
所載不符,自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茵絜
附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