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林振祥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16萬6,079元(計算式:5,311,670+9,300,145+963,544+2,395,396+1,463,060+2,732,264=22,166,079),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3萬8,3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亦未據
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足額之民事聲明上訴狀
繕本,於法均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補正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5份,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