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原 告 林振祥
孟華齡
蔡雲雀
陳瑞承
張美串
張慶林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陳筱薇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8萬3,039元(計算式:2,655,835+4,650,072+481,772+1,197,698+731,530+1,366,132=11,083,039),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9萬2,1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