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原 告 王淑貞
張碧扇
共 同
被 告 盧文政
劉家商行即劉曦雲
呂信瑩
林賜賓
王志峰
上列5人
陳建豪律師
汪令珩律師
被 告 佳銘塑膠有限公司
被 告 羅玉萍
王華
黃文宏即展晟企業社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7號家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3年度重家繼字第77號家事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