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永珍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明珠  
上  訴  人  風澤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秋香  
上訴  人  張樹仁  
訴訟代理人  劉坤典律師
            蕭依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