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永珍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風澤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蕭依幀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