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北市樹林區文中(三)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即 被 告 林本章
林玉華
林安君
林清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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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
當事人間拆除
地上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8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74號第一審判決
駁回其訴不服全部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於起訴時陳報
本件請求拆除之地上物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5萬1,390元,
業據提出建築物價格調查表為憑,
核無不合,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705萬1,39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萬6,1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