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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仕穎  
被      告  芊邑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馨蓮  


被      告  廖茂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