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惠琪
黃士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88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9,997元,而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今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
收文、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存卷為憑,其訴自
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