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世杰
被 告 匯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宇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共同
被 告 世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樂華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哲銘
本件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起訴狀繕本未送達被告住所,為保障被告訴訟權益,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