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363號
上 訴 人 影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盛元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6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380萬元,是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3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9,91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