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40號
原 告 岱瑪金誠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原 告 觔斗雲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美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
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可稽(見本院卷第31、第33頁),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證,是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