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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4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原      告  湘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紫涵  
被      告  傳御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云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則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于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