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4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48號
原      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被      告  北極真武廟

法定代理人  李世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6日以114年度補字第90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9萬4,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3頁),原告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佐。故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