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448號
原 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北極真武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對
被告提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訴訟,
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6日以114年度補字第90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9萬4,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73頁),原告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佐。故其起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