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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4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原 告 黃德富
原告即
反訴
被告
林宗揚
黃深港
上列3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陳繼民
律師
被告即
反訴原告
李雅倫
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律師
李仁豪律師
複代理人 張瑋廷律師
陳韋伶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回復原狀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5年5月21日宣示
辯論終結
,並定於115年7月31日
宣判
,茲因尚有調查之處,認有再行審理之必要,
爰
命
再開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