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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4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原      告  黃德富  
原告即
反訴被告    林宗揚  
            黃深港  
上列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繼民律師
被告即
反訴原告    李雅倫  

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律師
            李仁豪律師
複代理人    張瑋廷律師
            陳韋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5年5月2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7月31日宣判,茲因尚有調查之處,認有再行審理之必要,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