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47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航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培堂
被 告 陳逢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081,269元,
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00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陳培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13,339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如對其財產為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陳逢春給付之。
四、被告陳培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455,986元,及其中新臺幣49,940,115元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陳逢春給付之。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航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航創公司)
邀同被告陳培堂、陳逢春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⑴1,000萬元、⑵1,000萬元
,並約定按期繳納本息,若未依約繳納本息,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期借款約定利息分別為年利率2.22%、3.125%並按月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分別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分別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上開借款分別自民國114年1月31日、114年2月24日,即未依約履行,目前尚積欠本金⑴8,081,269元、⑵1,000萬元,合計共18,081,269元,及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被告陳培堂邀同被告陳逢春為保證人,向原告借款315萬元,並約定按期繳納本息,若未依約繳納本息,借款視同全部到期;借款約定利息為年利率2.62%並按月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上開借款自114年1月29日,即未依約履行,目前尚積欠本金3,013,339元,及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被告陳培堂邀同被告陳逢春為保證人,向原告辦理融資額度5,000萬元,並約定按期繳納本息,若未依約繳納本息,借款視同全部到期;借款約定利息為年利率3.13%並按月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上開借款自114年5月20日,即未依約履行,目前尚積欠本金50,455,986元,及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㈣
上開借款經原告催款未果,是全部借款視為到期,目前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爰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契約及保證契約請求被告按各筆借款連帶給付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併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4項所示。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
心證之理由:
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據其提出兩造間之授信約定書、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無利息補貼)契約書、借據、週轉金貸款契約、原告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個人購屋貸款契約、個人貸款綜合契約
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68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前揭規定,對於上開事實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
消費借貸、
連帶保證及保證
法律關係,
請求如主文第1項至第4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
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及舉證,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斷,
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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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依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民國114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25%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4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依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民國114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2%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依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其中49,940,115元自民國11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3%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依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