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478號
原 告 鎧銚綠能有限公司
被 告 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有泉財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侯宗翰)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13年司促字第1461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19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50萬7,3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萬6,872元。
㈡、提出具完整
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
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
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