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478號
原 告 鎧銚綠能有限公司
被 告 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有泉財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侯宗翰)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本院卷第39頁)。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存卷可稽(本院卷第43至47頁)。
依上述規定,原告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