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53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寶琳
林冠瑛
被 告 陳宜綎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
可按,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依據,均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