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537號
原 告 喬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紹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回復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4 年4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 年4月1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41頁)。但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附卷足佐(見本院卷第43至47頁),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