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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5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39號
原      告  聯友食品免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家  


被      告  強尼兄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寗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又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第2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此均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19日補充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足佐,是依上開法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