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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574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74號 原 告 許天祥
被 告 余枝源 益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第2條第2項「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第28條第1項「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簽署之「借款協議書」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因被告余枝源、楊玉娟之住所為新北市淡水區、被告益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位於臺北市士林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資料在卷可憑,均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而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並無事涉專屬管轄之規定,故本院對本件並無管轄權。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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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