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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6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2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陳薇宇  
被      告  科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天來  

被      告  朱天來  

            常暖暖  

            萬能塑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家成  


被      告  旭日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懿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安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