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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3號
原      告  弘峻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鈴  
訴訟代理人  杜佳燕律師
            劉逸柏律師
被      告  陳敦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