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641號
原 告 運好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智業國際印刷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0,420元,該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57頁)。
惟原告
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參,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姿萍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