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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7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72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江冠毅  
被      告  鴻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緯誠  
被      告  陳庭郁  
            林秝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580,508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217,684.23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鴻加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鴻加公司)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以被告陳庭郁、林秝姍(下逕稱其名,合稱被告)為連帶保證人,保證鴻加公司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信用卡契約、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在本金新臺幣(以下未標幣別均同)3,000萬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並簽署保證書、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借款展期申請書兼約定書、借據(含借款申請書)、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包含還本付息及借款利息變更)、外幣貸款展期申請書兼約定書、遠口遠期信用狀/外幣貸款借款契約交原告收執。被告鴻加公司向原告借款,各筆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利率、利息及違約金均詳如附表所示,以上借款均約定應月繳納利息,屆期一次清償本金,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鴻加公司僅繳納本息至113年5月10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目前尚積欠本金8,580,508元、美金217,684.23元,及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前揭規定,視同自認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鴻加公司仍積欠原告本金8,580,508元、美金217,684.23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其給付如主文及附表一、二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於法有據。被告陳庭郁、林秝姍為連帶保證人,原告請求等連帶給付之,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之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至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明確,原告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斷,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檢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附表一】幣別為新臺幣:
編號
債 權 本 金(新臺幣)
餘欠金額(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291,186元
158,947元
均自11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85%計算。
均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2
694,205元
694,205元

3
1,164,744元
635,788元
4
2,776,822元
2,776,822元
5
1,000,000元
862,951元
均自11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325%計算。
均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6
4,000,000元
3,451,795元
以上本金合計為:新臺幣8,580,508元

【附表二】幣別為美金:
編號
債 權 本 金(美金)
餘欠金額
(美金)
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97,834元
85,628.61元
均自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4%計算。
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2
44,880元
39,281.21元
3
54,030元
47,289.94元
4
51,968元
45,484.47元
以上本金合計為:美金217,684.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