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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份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周世吉  
訴訟代理人  陳宏彬律師
被      告  周展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周敬順  
被      告  周莊敬  


            周敬忠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法庭大樓一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