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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份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周世吉
訴訟
代理人
陳宏彬
律師
被 告 周展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周敬順
被 告 周莊敬
周敬忠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法庭大樓一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