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金字第14號
抗 告 人 林庭卉
相 對 人 哈腓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1日所為之114年度金字第14號移轉管轄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