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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0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廖婕榆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
二、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9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雖係於上開申報期間未滿前之114年2月24日即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厚威股份有限公司
邱泰源
彰化銀行林口分行
113年9月11日
187,425元
QN5475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