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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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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祐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愛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附表: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閤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趙張瓊玉
華南銀行
南永和分行
113年8月15日
462元
KE1468215

002
閤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趙張瓊玉
華南銀行
南永和分行
113年9月15日
80321元
KE1468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