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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盧沛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8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7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慶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009335-1
1
1000

002
慶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009336-3
1
1000

003
慶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009337-5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