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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動原通創意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二所示之
內容。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一:(原判決之附表記載)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動原通創意印刷有限公司
京城銀行雙和分行
113年4月30日
27,731元
S242416

002
動原通創意印刷有限公司
京城銀行雙和分行
113年5月31日
27,342元
S242432


附表二:(應更正之內容)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動原通創意印刷有限公司
京城銀行雙和分行
113年4月30日
27,731元
5242416

002
動原通創意印刷有限公司
京城銀行雙和分行
113年5月31日
27,342元
5242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