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除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動原通創意印刷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二所示之
內容。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附表一:(原判決之附表記載)
附表二:(應更正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