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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9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威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智穎  
代  理  人  詹翰霖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65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3月2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威得企業有限公司 詹智穎
臺灣土地銀行西三重分行
113年12月30日
43,365元
SCAA7777182

002
威得企業有限公司 詹智穎
臺灣土地銀行西三重分行
113年12月30日
72,555元
SCAA7777183

003
威得企業有限公司 詹智穎
臺灣土地銀行西三重分行
113年10月30日
578元
SCAA7777184

004
威得企業有限公司 詹智穎
臺灣土地銀行西三重分行
113年11月30日
27,671元
SCAA7777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