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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0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陳金綉即品毅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889號)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88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陳金綉即
品毅工程行
永豐商業銀行板新分行
113年11月29日
121,616元
1644204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