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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小馬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財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真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陳貴田
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三峽分行
110年11月28日
39,500元
LZ0000000

002
真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陳貴田
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三峽分行
110年12月28日
39,500元
LZ0000000

003
真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陳貴田
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三峽分行
111年1月28日
39,500元
LZ0000000

004
真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陳貴田
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三峽分行
111年2月28日
39,500元
LZ0000000

005
真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陳貴田
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三峽分行
111年3月28日
39,500元
LZ0000000

006
真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陳貴田
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三峽分行
111年4月28日
39,500元
LZ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