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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蔡宗佑即天利汽車玻璃行

代  理  人  蔡佩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青令砂石有限公司林宜樺
第一商業銀行鶯歌分行
113年12月20日
33,075元
RA6403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