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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李明奇即李明松之繼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二所示之
內容。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裁判係以判決之形式為之,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上開規定予以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附表一:(原判決之附表記載)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3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捷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2950-7
1
1000

2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捷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2951-9
1
1000


附表二:(應更正之內容)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3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捷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2950-7
1
1000

2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捷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2951-9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