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星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4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弘松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鶯歌分行
114年2月5日
3萬2,379元
RA1999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