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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3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趙柏傑即森集工程行

代  理  人  黃宜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0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大鼎地質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李青玉
國泰世華銀行重新分行
114年2月25日
335,183元
AJ0217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