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30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政竑企業有限公司

                      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0巷0                        號0樓
法定代理人  廖建誠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7月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新台幣)

001
政竑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福和分行
114年2月13日
17,150元
DN8926873